女工卫生费调整文件
发布时间:2016-06-24 17:45 来源:金普新区总工会
大 连 市 总 工 会
大 连 市 财 政 局 文件
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大 连 市 地 方 税 务 局
大工发【2011】85号
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女职工
卫生费发放标准的通知
各区市县财政局、人社局、地税局、总工会,各企业:
考虑我市物价上涨因素,为切实维护女职工特殊利益,现将企业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由原《关于调整企业单位女职工卫生费发放标准的通知》(大工发【2003】37号)中规定的每人每月1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35元,资金来源从企业应付福利费列支。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。
大连市总工会 大连市财政局
大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
2011年12月20日
主题词:福利费 卫生费 调整 企业 通知
大连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
(共印20000份)